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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办医鼓励引导政策出台
发布时间:2010-12-06      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3日发布的文件,我国将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以增加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缓解看病难的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意见》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此外,《意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

  根据这份全文约4700字的《意见》,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意见》还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根据《意见》,政府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刘国恩认为,《意见》对于动员社会资源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增强全国医疗服务的供给能力,改善医疗服务质量,缓解看病难问题,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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