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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性病可追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1-05-26      来源: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6月5日前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首次明确了性病患者故意传播性病的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社会上出现了少数人故意传播性病的现象。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对性病患者须履行的义务新增了一条,即性病患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对性病患者故意传播性病的,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或者“主诊医生负责制”。按该规定,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病人,应详细询问病史、详细检查,认真书写病历,提出诊断和处理意见,并对病人进行施治……对不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疑似性病病人或性病病人后,应介绍其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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