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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医药虚假广告要用重典
发布时间:2013-08-16      来源: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了10个严重违法药品广告,这些广告宣传的功能主治、适用范围超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国家食药监总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舒筋活络丸”等10种药品未经审批或篡改广告审批内容擅自在媒体发布广告,违法情节严重,宣传的功能主治、适用范围超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内容,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虚假内容。 

    医药是关系到民生健康的大事。一些药品供应商为了获得患者的认可,增加销售额,不惜造假夸大药物的功能和效果,这不仅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还会给患者的治疗带来负作用,甚至影响对疾病的正常治疗。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早就对药品广告立法,并有一套严格的审查管理制度。然而,虚假的广告依然横行,频频见诸报端和电视,这不能不说我们的监管渠道还是存在问题。主观上,是医药供应商制作了虚假广告,他们是罪魁。但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也必须承担一定责任。正是因为有的媒体为了获取广告收益,对虚假广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审核原件的只看到复印件,或是对广告中的夸大其词视而不见,草率地对虚假广告予以放行,这才有了虚假广告流入市场,坑害消费者的事件发生。 

    长期以来,虚假广告时常“潜入”我们的生活,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到监管部门发现,那些虚假、被夸大的药物已经被患者使用了。医药供应商往往认为购买药品的都是零星患者,很少有人站出来维权。有关部门即使查处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也不过是给予罚款处理。而这种处理方式所要支付的成本,远远低于虚假广告带来的收益。所以,制假售假者日益大胆,不惜铤而走险去做虚假广告已获得巨大收益。 

    因此,对于制造虚假广告的药品供应商,必须予以严惩。既然那些药物达不到广告中所说的功效,就应该按照制造假药进行处理。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也是要严肃处理,严重的应予以吊销资质,让不良媒体失去发布信息的平台。 

    在涉及民生健康这样重大的事情上,必须使用重典,加大对违法现象的惩罚力度,加大对药品供应商和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处罚的支出成本,方能遏制虚假广告横行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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