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医讯 > 百姓话题
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立血透室必须经卫生部门批准
发布时间:2010-03-20 11:44     来源:君健网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应当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五、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继续执业;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当保证医疗安全;至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本省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形成报告,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上报我部医政司。

  六、未经批准并执业登记设置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有关情况可向我部医政司反映。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分享到:

今年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保试点 扩...  上一篇 | 下一篇  药监局提醒骨肽和复方骨肽注射剂不...

评论 
验证码  
提交
junjian99.com  关注白领健康  专注疑难杂症
关于君健网和医学 - 网络营销中心 - 网站导航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隐私权政策
©2005-2015   君健网    湘ICP备1300935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