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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长:中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保障面相对较小
发布时间:2010-11-29 10:21     来源:君健网

  落实好优惠政策 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事业

  记者:如何落实好国家在土地、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事业?

  李立国: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早已在土地、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但有些地区和部门由于认识不到位,尚未把这些政策落实好。

  民政部承担着管理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职责。我们将推动各地民政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国家现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机构实现与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

  ——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养老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属于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落实医疗服务政策。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院、门诊等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的养老机构所设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五”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将达到30张

  记者:未来5年,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目标是什么?民政部门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有什么具体打算?

  李立国:总的来说,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目标是:在“十二五”期间,立足基本国情,基本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资金保障和服务提供相匹配,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

  我们要朝着城市街道社区有社会养老服务功能、社会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县(区)有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设区市有多所养老服务机构,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超过40%、农村失能半失能老人能够得到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迈进。

  为实现上述目标,民政部门将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制定,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推动建立政府供养、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民办公助等制度,根据老年人的收入水平和不同情况,实行无偿服务或有偿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满足老年人集中照料需求。

  我们还要加强养老服务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水平。还将对长期照护制度、长期护理保险机制、建立现代老年产业体系等加大探索,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创新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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