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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中介利用器官捐献制度漏洞获取暴利
发布时间:2011-05-04 10:19     来源:君健网
    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入刑。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组织”一词的理解存有差异,执法机关和相关专家对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充满期待。更为紧迫的是,在打击人体器官买卖黑中介的同时,法律如何支持并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捐献体系,是保障数以万计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获得及时救治的不二选择。

  难题一 追究中介的刑事责任难

  近来,北京、银川、陕西纷纷查获地下中介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案件。其中,发生在北京市西城区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犯罪嫌疑人刘韫璐、董兵岗最终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

  “尽管人体器官地下黑市活跃,但对人体器官买卖和中介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判例十分少见。”北京、银川等地多位办案检察官认为,即使中介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定罪名也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因非法拘禁“供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有的因为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北京市首例人体器官中介行为,则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对同类犯罪以不同罪名起诉判刑的状况,从5月1日起得到改变。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专有罪名。毫无疑问,这有利于打击这类犯罪和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之前负责起诉刘韫璐、董兵岗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文秀对刑法修正案(八)给予肯定。

  然而,也有身处一线的办案人员认为该条款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取证难度。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对“组织”的理解,遭遇两类执法困境:首先,如果将“组织”限定在“招募”、“管理”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以此作为立案和取证标准,对偶犯就很难依照这项罪名进行立案查处;其次,对“组织”的理解是否意味着要多人、多次犯罪方可依据此条立案,如果发现单起单人的行为是否又会按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来定罪。

  为此,相关刑法学专家建议,希望尽快出台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司法解释,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不同造成执法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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