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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中介利用器官捐献制度漏洞获取暴利
发布时间:2011-05-04 10:19     来源:君健网

  难题二 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走过场

  “人体器官交易屡屡得逞,与医院审查不严是分不开的。”张文秀直言,在刘韫璐、董兵岗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中,医院伦理委员会仅审查了董兵岗的书面材料,对于董兵岗是否是患者的外甥未作任何当面审查,也没有对患者提交的证明董兵岗和患者有血亲关系的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至于材料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也没有进行核实。

  “这使得伦理审查环节变成了走过场,失去了法律规定这一程序的立法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王顺安说。

  我国于2007年开始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早已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还规定,医院进行人体器官移植需登记审查,医院组成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即通常所称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核内容包括: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从这可以看出,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在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中把握着最后一道关口。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说:“伦理委员会需要多领域专家加入,比如伦理学、法律、财务、社保等方面,还有一些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社会团体。”

  但在现实中,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医院自己决定。这种在医院内部运转的审查制度的设计,为伦理委员会的“不作为”、“走过场”埋下了隐患。

  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涉及医院多项既得利益,已是医疗界不争的事实。掌握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有利于医院的评级,让医院获得更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主刀医生和医院的社会影响力、医院的效益都与此紧密联系。”接受采访的多名医务工作者做出上述表示。

  复杂的利益关系势必影响伦理委员会能否公正审查,而现有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伦理委员会违规又未作出任何追责规定。“这又进一步放任了伦理委员会的不作为。利益的驱使,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造成现实中往往以程序审查为名而放弃实质审查。在山西长良医院非法取肾案件中,丝毫未提到对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处罚。”相关法学专家说。

  张文秀说,由于医院在人体器官移植中存在一定利益关系,而且从其治疗患者的工作本位出发,也易引发为救助患者而对人体器官的买卖和中介行为装作不知的心理。对此,她呼吁卫生部门应尽快细化伦理审查程序。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将伦理审查权交付医院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严格审查人体器官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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