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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12      来源:卫生部网站

卫办医政发〔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完成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以下简称医师资格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联网工作,实现了对医师资格信息的实时和网络化管理。为保证医师资格信息的完整准确,规范医师资格信息的修改工作,加强医师资格信息的维护和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信息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和证书编码可以修改,其他信息不得修改。

    二、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由申请人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可从以下网址下载:http://www.nmec.org.cn/rmle/content/download/shenhebiao.doc)并提交有关材料,向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进行汇总,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下载网址:http://www.nmec.org.cn/rmle/content/download/huizongbiao.doc)。因错误录(导)入需要修改资格信息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出具《审核表》。

    需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审核表》和《汇总表》一并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修改其他信息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四、修改后的医师资格信息中的身份信息应当与身份证上的身份信息一致。

    五、医师资格信息联网前曾经由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完成修改的医师资格信息,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医师本人按照本文规定重新办理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手续;对于通知医师本人提交申请有困难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出具《审核表》。《审核表》和《汇总表》按照西医和中医分类,分别报卫生部医政司或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同时一并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六、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收到《审核表》和《汇总表》后应当及时完成相应信息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医师资格信息移交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部门。

    七、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后,不予换发《医师资格证书》。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原《医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相应修改,并加盖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印章;同时将一份审核后的《审核表》交申请人备查。

    八、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具体条件和程序并实施,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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