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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退休后离婚率上升 婚姻遭遇第二次磨合期
发布时间:2011-03-09      来源:
    张大爷与王大妈结婚多年相安无事,退休后却经常吵架。最近,张大爷向王大妈提出离婚,称两人婚后一直不合,退休前各忙各的工作没有太多计较,退休后天天在一起,关系反而更加紧张。法庭多次调解无效,经征求子女们的意见,最终判决张大爷与王大妈离婚。

  一些中老年人因为缺少婚姻真正的第一次磨合,在退休后的第二次磨合中出现诸多问题,最终导致婚姻破裂,这一现象值得关注和探讨。

  老年人离婚率上升

  大多发生在第二次磨合期

  近几年,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大幅增加,而且多是在双方或一方退休后发生的离婚诉讼。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退休后两人独处的磨合期发生严重摩擦。年轻时由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忙碌于单位与家庭之间,两人没有过多单独相处的时间,相互在性格与习惯方面并未有深入的磨合。退休后,孩子已长大独立,夫妻二人长时间单独相处,容易因为性格差异、意见不合等问题产生较大摩擦。

  二是男方退休后心态发生明显变化。一些老年人的结合迫于当时某些历史原因,婚姻基础并不好,年轻时为了孩子忍让、凑合,而且几十年前离婚是很难得到社会与公众认可的事,所以双方即使有很大的矛盾也很难到法院诉讼离婚。如今公众对于离婚已经有了很大的宽容与理解,退休后老人认为自己对家庭责任已尽,开始为自己着想。此种心理出现在男方起诉离婚的情况比较多,而且往往态度坚决。

  退休后老人独处阶段是继结婚后初次磨合之后的第二次磨合,这一阶段中老年人婚姻相对不稳定,容易产生矛盾甚至导致离婚,这也是中老年人婚姻“第二次磨合期”概念的由来。

  离婚自由但不简单

  慎重保护中老年妇女权益

  老年人离婚对于女方的心理打击尤其明显,因此在第二次磨合期离婚纠纷中,对中老年妇女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但是离婚自由不是毫无家庭责任及社会责任的自由,仍是受到婚姻法本身和妇女权益保护法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法的限制。

  在老年人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出于对中老年妇女权益保护的慎重,通常会加强调解和心理疏导,必要时让他们的子女和亲戚朋友以及有关基层组织参与调解,积极促成双方和好,而不会根据双方陈述的一些表象轻易作出离婚或不予离婚的判决。

  同时,在判决时也会考虑中老年妇女离婚后老有所养的问题,因为有一部分中老年妇女可能一直是家庭妇女,仅依靠男方的退休金和子女赡养勉强维持生活。这种情况法官通常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寻求当地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支持与帮助,在妥善解决中老年妇女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后做出相应的判决。

  另外,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中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法院会从男方的财产中判决给付适当数额的财产进行经济扶助,以保障中老年妇女离婚后的生活来源问题。对于生活困难的中老年妇女有房产等有价值的财产但又无子女赡养的情况,法院会引导其与亲戚朋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安排好中老年妇女离婚后的生养死葬问题。

  找乐趣讲求相处之道

  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很重要

  中老年人婚姻的第二次磨合期,是我国进入老年社会的社会问题,更是妇女权益保障的新问题。经济发展和生活质量提高后,老年人对于婚姻质量的要求也提高了,此时的心态变化需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调理。

  退休后生活节奏发生变化,中老年夫妇应当及时调整心理和生理节奏适应这种变化,积极投身到有利于中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中去,多沟通,多交流,讲求相处之道,寻找彼此相处的更多共同点和乐趣。

  此时社区服务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社区应当及时提供中老年人心理辅导服务,引导老年人追忆共同度过的甜蜜岁月,消除隔阂,缓和冲突。同时,经常组织一些社会活动,让老年人有更多的兴趣点,不要将注意力集中于对方与自己性格和习惯差异的摩擦上,从而有效减少中老年人独处的心理压力,疏导对抗情绪。

  此外,还应当健全和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生活以及其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使老年人即使迫不得已离婚也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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