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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或将纳入防艾协调机制 诊疗业务不得承包转包或租赁
发布时间:2011-05-23      来源:
  5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过去20年,我国性传播疾病从种类、病情到防治重点人群,都发生了不小变化,而目前我国还沿用1991年颁布施行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为此,卫生部对《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性病防治工作应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性病防治工作。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防治工作,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当地性病防治工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性病患者享有平等就医的权益,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性病患者故意传播性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将性病诊疗业务承包、转包或租赁,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发布有关医疗广告应当依法进行。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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