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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对症下药 破除藩篱
发布时间:2015-06-17      来源:
  6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梳理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和相关要点。这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已有的政策基础,《措施》不再重复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基本原则等,而是直接针对问题,从进一步放宽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优化发展环境4个方面,提出尽可能细化的政策措施,确实不适宜“一刀切”的给地方留出空间,鼓励地方开展差异化探索。

  坚持问题导向 消除政策障碍

  这位负责人表示,自2010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实施了一系列鼓励社会办医发展的文件。通过几年发展,总体上看,社会办医规模和服务量占比仍然较低,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小、准入门槛高、人才瓶颈突出、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理想等困难和问题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破除体制机制藩篱。

  国家发改委同相关部门对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了督导调研,实地走访了38家社会办医疗机构,听取了近200位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建议。此后,又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针对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了相关对策,最终形成了《措施》。

  《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将社会办医的大政方针落细、落实,努力实现准入、运营和监管等方面的公平待遇。一方面着力消除阻碍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另一方面强化医疗安全,创新和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

  针对“进入难”  “松绑”要到位

  这位负责人表示,设立审批是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需要面临的首个关键环节,针对社会办医进入难、限制多、空间小等的问题,《措施》提出了3条具体举措:

  一是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整合审批环节,鼓励地方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二是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要求各地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情况,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三是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有序引导和规范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的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

  一方面要松绑,一方面更要严管。在促进社会办医加快的同时,更要严格监督执法,这既是对患者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办医的有力支持。为此,《措施》提出,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查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探索建立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办法。

  针对“水平低”:落实同等待遇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国目前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社会办医疗机构尤其缺少,对此,《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一是减少运行审批限制。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同时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二是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三是丰富社会办医筹资渠道,优化融资政策。四是完善社会办医医保报销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五是落实对社会办医的各项税收和收费政策。对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府管理收费政策和标准。

  医疗服务和学术水平较低,一直是社会办医的短板。对此,《措施》提出,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同时,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并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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