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参加献血?
发布时间:20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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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患有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梅毒、疟疾等。
2.本人患有不宜献血的疾病,如美尼尔氏综合征、各种结核病、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血液病、内分泌疾病、代谢障碍性疾病、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切除重要内脏器官、慢性皮肤病、眼科疾病等。
3.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者(尤其是静脉吸毒者)、男性同性恋者、卖淫嫖娼者、性滥交者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或性伙伴。
还有一些献血者如是以下情况,暂不能献血: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女性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系统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摘除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7.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