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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要权责对等
发布时间:2016-09-09      来源:
    北京市日前设立校内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对校内包括食堂在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9月4日《京华时报》)

    食品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责任体系,尤其是行政首长的“第一责任人责任”,有着明确且具体的要求。而且在校园食品安全上,校长负责制并非“人无我有”的制度创新。比如从2013年6月1日起,山东省就开始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而在更广范围上,教育部等15个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5个配套文件中,也规定为确保食品安全,学校负责人应陪餐,餐费自理。

    校长陪餐制或校长负责制类似于“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制度设计,将制度的设计目标与管理者最大限度地联系在一起,由此产生感同身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工夫花在未雨绸缪而不是亡羊补牢上,并由此真正让责权对等的原则得到实现。

    有权必有责。校长作为学校的主要管理者、决策者,其对某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对于做好这项工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众多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来看,恰是对食品安全的轻视导致最基本的防范措施没有得到落实,最终积小成大酿成了安全事件。而有了校长负责制这一责任前提,将校长的利益与食品安全的好坏捆绑在一起,使之上升到与抓学校管理和业务同等重要的地位,那么校园食品安全状况就会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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