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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养老可享职工待遇
发布时间:2015-01-12      来源: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出台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决定自2015年起,组织全市劳动年龄段内的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24元,预计全市有1600多名乡村医生因此受益。

  该市明确,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且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可选择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缴费基数为每人每月1400元,缴费比例为26%。其中,用人单位缴18%、个人缴8%,用人单位缴纳18%的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缴纳。

  该市提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办理政策性参保补缴手续,参保补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也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养老待遇,领取养老金。年龄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不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缴费补助按参保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助水平予以同等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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