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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省份定为手足口病监测试点
发布时间:2015-10-21      来源: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实施《手足口病监测试点运行方案》的通知,以加强重症和死亡病例的监测,规范收集重症和死亡病例的关键信息;开展病原学监测,阐明手足口病病例中肠道病毒血清型构成及EV-A71和CV-A16的基因特征;掌握疫情规模和特点,为有效处置疫情提供依据。

    根据《方案》,结合手足口病疫情形势、地理位置、工作条件等因素,选择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云南省和甘肃省11个省份作为试点省份,在每个省份选择1个试点地市及所属1家哨点医院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启动,2016年9月30日结束。监测包括重症和死亡病例监测,轻症病例哨点监测,暴发疫情监测,病毒分离、基因分型和其他肠道病毒血清型鉴定监测。医疗机构发现重症和死亡病例,需进行网络直报并开展个案调查。对病例要进行病原学检测,获得的核酸信息要及时录入数据库。

    各地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定期组织督导和考核,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病例信息收集、数据上报、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和质控,医疗机构负责病例发现、报告及标本的采集等相关工作,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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