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知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上海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门诊煎药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帖2.5元,其中1.5元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具体报销比例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剩余1元由个人现金支付。
上海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上海老红军、离休干部、一~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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