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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假药起于暴利止于重典
发布时间:2011-11-17      来源:当代健康报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药监部门了解到,市场上有人售制“川羚定喘胶囊丸”等6种假药。尽管全国药监部门大力加强对假药的查处,却屡禁不止,究其根源,是售制假药带来的暴利。而打击假药犯罪,当出重拳、用重典,让不法分子即使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也不敢、不能、不愿以身试法。

    用重典,当罪罚相当。目前,犯罪成本过低是不少制售假药者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刑法修正案(八)》解决了对制售假药入刑门槛过高的问题,但对于未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分子只处以3年以下刑期。事实上,受害者要证明自身健康与所服用的假药间的必然关系并非易事,而且假药制售通过多层流通环节,很难一级级追根溯源,将所有涉案人员一网成擒。与犯罪危害相比,对生产、销售假药量刑偏轻,难以震慑此类犯罪活动。

    用重典,应环环相扣。在药品生产流通的产业链中,从购买原料、到贩卖销售,从印制包装,到物流运输,根据监管规定,都需要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资质,离开这些,药品应当买不到、卖不出、运不走。如果每个环节的责任主体都切实遵守规章,如果每个领域的监管部门都严格堵住漏洞,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也就无法继续。

    用重典,要宣传教育。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假药包括两种: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而在被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有不少人认为,自己如果用不会对人体造成直接危害的淀粉、玉米粉等制成药品,或者将药物改换包装、以次充好,就不算制假售假,不会触犯刑法。

    用重典严罚,敌暴利诱惑。正如打击贩毒、正如严查醉驾,尽管不能完全杜绝和避免,但严刑重罚之下,敢于铤而走险者还是会大大减少。同样,加大制售假药的“违法成本”,让犯罪代价与利润成正比,才能使不法分子在追逐高额利润的歧途上放慢或停下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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