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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入学体检标准
发布时间:2009-05-27      来源:互联网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2、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3、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能否录取,由医院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欲录取单位的特点和要求研究确定。

  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1、切除一肺叶二年以上,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如肝、脾、肾、肠、胃等)做过较大手术二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14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者不能录取到地矿类、水利类、能源动力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测绘类、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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