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不能录取到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及外交学、新闻学、音乐学、录音艺术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13、嗅觉迟钝或丧失,不能录取到医学各专业,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海洋科学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心理学类、森林资源类等专业。
14、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到通信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医学各专业,及汉语语言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音乐学、戏剧学、广播电视编导类各专业,教育学各专业,及法学、外交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
15、行路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不能录取到教育学类各专业、外交学、法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广播电视新闻、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本体检标准经北京大学2004年3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于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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