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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疗纠纷处置有据可依
发布时间:2011-02-22      来源:
    《石家庄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近日正式实施。这一《办法》的实施将为今后解决处置医疗纠纷提供依据。

  《办法》规定,石家庄市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参保费用从医疗机构业务经费中列支,按规定列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或者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例资料;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告知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的咨询和疑问。 

   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有关情况;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应当告知患者及近亲属可到当地医调委调解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调委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委应在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内调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延期3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者、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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