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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报》:患者自带药物输液 信任与责任需权衡
发布时间:2011-05-05      来源:

    患者自己带着从上级医院开回来的药到自家门口的社区医院要求输液,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从便民的角度来说,社区医院难以拒绝,这也是患者对社区医院信任的体现。但是,一旦输液时发生事故,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

  目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拒绝患者自带药物输液,但这却成了医疗行业约定俗成的规则,目的是为了杜绝医疗事故。治疗过程中,出现因处方和药品质量引发的医疗事故,接诊医疗机构需承担责任,基本上是各家对各自的药品和诊疗行为负责。如何既保证患者的安全,又将社区医院的医疗风险降至最低呢?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建议居民到社区医院取药治疗。一般情况下,患者在哪家医院就诊,就最好在哪家医院输液治疗,这样有利于医患双方的自我保护。如果为了方便,患者也可将就诊医院的处方带到社区医院,取药治疗。如果没有处方上的药品,可调整使用效果一样的药物进行治疗。

  第二,如果患者坚持要求输液,应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患者自带药物输液,社区医生先要看是否有大医院的病历、处方和输液单,然后应该了解患者的病情,看看他所带的药品与病情是否相符,或者药品有无问题。如果有问题,应向患者说明原因,婉言谢绝。如果患者是自行从药房购买的药液,一般规劝不予输注。对不需要做皮试的输液,若有医院处方签字才酌情给予注射,同时应耐心劝说患者今后尽量少自带药液来注射。对易过敏的药物,如要做皮试应按常规做皮试,并检查液体有无沉淀、浑浊,如果全部正常则给予输注。

  第三,签订免责法律协议须合情合法。实际工作中,一些医院签订的免责合同不被法律界所承认,是因为条款中只是简单地写了“患者自带外院药液,注射中发生不良后果医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比较稳妥的方法是签订法律承认的免责合同,如“患者自带药品,医生无法保证该药品的安全与否,患者需承诺该药来源合法并自愿承担使用该药的后果,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若因应用该药出现不良反应,医方可有条件地免责”。同理,医院的内部制剂只能在医院使用,不能在院外销售,但由于患者在医院输液不方便而带药回社区并无违法之处,此时社区医院在签署协议后予以输液是可以的。

  第四,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应对输液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即使患者自带外院药液的来源是合法的,也签署了自带药液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类似的书面协议,但如果输液过程中出现意外,医方仍应秉持人道主义原则,维护患者健康,即用药中执行三查七对、用药后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危急第一时间抢救处理并及时转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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